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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6年8月,某工商银行与四海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由银行贷给四海公司50万元,期限为1年。期满后,四海公司以无力还贷为由拒绝偿还。银行遂于2007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四海公司立即偿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4万元。四海公司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但仍未履行。银行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四海公司机器设备。正在执行过程中,四海公司的其他几个债权人于2007年10月1日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经管理人审查,四海公司总资产2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价值40万元;一处厂房价值10万元,因欠大华公司货款8万元(履行期为2007年11月1日),双方于2007年1月20日补办了担保手续,抵押给大华公司。四海公司总负债为30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和医疗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60万元,欠国家税款1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工商银行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已查封的财产,法院能否继续执行?请说明理由。
(2)四海公司与大华公司于2007年1月20日补办的担保手续是否可以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并说明理由。
(3)如破产费用为1.5万元,共益债务3.5万元,那么四海公司可供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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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按照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和解协议确定的对债务人减免债务的约定,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无效。(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不予清偿。()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