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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的要点之一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30%的债务,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的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由于市场原因,重整未能按计划完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重整?说明理由。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非债务人过错的原因使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是否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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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按照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和解协议确定的对债务人减免债务的约定,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无效。(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不予清偿。()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