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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张三与李四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张三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四离婚。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张三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李四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李四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李四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 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李四已于 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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