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查看

【分析解答题】

2002年9月,东方实业公司与长城生物工程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营养口服液。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02年11月,双方发生争议,长城生物工程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东方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东方实业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长城生物工程研究所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的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东方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东方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 本案应如何解决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针对某银行进行了下列活动,不合法的是:A.查阅、复制该银行与检王大牛在刘某投资的一个个体餐厅当厨师,该餐厅安排王大牛在何时工作应当支付300%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是:A.历史传统、源流关系及其特点B.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C下列不属于被联合国接纳为新会员国的条件是:A.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B.愿意并能够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五能在办理一起经济案件中泄露了某公司商业机密,但没有造成很下列关于法的继承表述错误的有:A.法律继承可以发生在相同的法律历史类型中B.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