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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案情: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120万元账款,连发生物技术公司欠广宁公司150万元账款。这两笔账款均已到期。广宁公司向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讨要欠款时,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还款30万元给广宁公司,并向广宁公司表示无力偿还余下的120万元,但同时连发生物技术公司一直不向神码电子公司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120万元。于是,2004年10月7日,广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神码电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把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账款120万元拨到广宁公司的账上。在诉讼过程中,神码电子公司的另外两家债权人甲、乙两公司得知情况后,于2004年11月9日,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广宁公司均摊120万元的账款。广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辩说自己具有优先权,因为这120万元的账款已经打到自己的账上。 问题:在诉讼过程中,神码电子公司、连发生物技术公司、广宁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 其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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