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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3年2月,张一出资5000元委托其弟张三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五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 5万元高价买下这五间房屋。张三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李四、李三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五间房屋以5万元价格卖给李四、李三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张三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人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 2004年2月,张一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张三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张三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张一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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