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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张三、李四和赵五同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欠王六人民币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王六在不满足于用张三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还可以()。
A、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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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24%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51%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5%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20%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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