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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案情:某男与某女于2001年10月10日领了结婚证,在这之前,双方于同年5月签订了一个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婚前各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即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双方和子女的生活而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他各方所得为各自所有,为了个人的目的所欠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各自承担。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就协议的内容到有关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2005年5月,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某女并因此提出离婚。在庭审中,某男同意离婚,但对债务的承担问题有分歧。 法院查明:婚后,某男为个人使用购车借款6万元,但债权人李某并不知道某男与某女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而某女为了孩子上幼儿园向同事刘某借钱5000元,自己买服装向同事温某借钱1000元,刘某和温某都知道某男与某女之间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 问题: 男女双方能否在婚前进行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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