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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定一份购销根雕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上海乙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根雕工艺品,但北京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8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未能解决,于是上海乙公司于2003年9月24向合同履行地的北京A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担心北京法院地方保护,于9月25日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上海B区人法院起诉,但次日又撤回该起诉。北京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北京甲公司向上海乙公司支付80万元货款。判决后,北京甲公司上诉,认为上海乙公司向其提供的根雕工艺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向上海乙公司足额支付货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北京A区和上海B区人民法院,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北京A区人民法院
B、上海B区人民法院
C.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D.两个人民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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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52%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43%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2%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3%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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