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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定一份购销根雕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上海乙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根雕工艺品,但北京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8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未能解决,于是上海乙公司于2003年9月24向合同履行地的北京A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担心北京法院地方保护,于9月25日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上海B区人法院起诉,但次日又撤回该起诉。北京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北京甲公司向上海乙公司支付80万元货款。判决后,北京甲公司上诉,认为上海乙公司向其提供的根雕工艺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向上海乙公司足额支付货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二审终审以后,判决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80万元,但甲公司不予履行。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甲公司在天津市的银行账号。北京法院可不可以冻结、划拨甲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在天津市该银行的存款
A、可以,但需天津法院出具手续
B、可以,无需天津法院出具手续
C.不可以,只能由天津法院执行
D.不可以,要求申请人向天津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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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6%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78%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1%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15%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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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2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乙所有的一辆七成新尼桑轿车转让给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甲自有房屋1间,1995年5月1日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甲方(茶叶公司)发信(落款日期是2004年8月1日,邮戳日期是2004年8月2日甲乙2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乙所有的一辆七成新尼桑轿车转让给张小兰一家原来租住在李一伦所有的一套房屋内,租赁合同由丈夫王某与李一伦签订,后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