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查看

首页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试题查看
【分析解答题】

李清于2003年在海中市中城区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购买了一笔记本电脑,后电脑出现问题,李清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并设立个人主页,向社会公众介绍在购买、使用和维修被上诉人商品过程中所遭遇的经历,对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但一审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李清侵犯了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名誉权,应当删除全部主页内容,注销网址以及主页有链接的镜像域名,并对其留言版上他人的留言承担责任。理由如下:1、电脑是李清替公司所买,李清并非消费者,无权发表任何评论;2、《过程》一文有不实和侮辱性语言;3、留言版上他人对公司有侮辱性语言。李清认为他就是消费者,且《过程》并无不实之处,判决内容根本无法执行,要求他对别人的言行负责不符合法律。遂向中院提起上诉。请就本案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王英,7岁,生父母为王鹏和柳眉,由于王鹏下岗,夫妇俩经常吵架,遂决定离婚。王鹏把某国有企业的出纳何某到银行提取现金10万元,由于银行营业员马某的疏忽误给何某17北京某商业大厦(被告)和内蒙古自治区某羊毛制品公司(原告)签订了一份联销协议。被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其20万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被告人黄某,原系某市友谊公司经理(属国有企业)。黄某无视友谊公司其他领导的意见,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