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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4年10月14日下午4点多钟,金族公司的会计到交通银行下关支行(下称下关交行)办理一笔2.5万元的电汇手续。下关交行受理后口头通知需次日汇出,该会计同意。次日上午,某单位持金族公司于14日签发的一张购货支票到下关交行,要求结算。下关交行办理了这张支票后,发现金族公司帐面资金已不足2.5万元,遂将该公司的电汇办理了退汇手续,造成金族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一份购销蟹苗合同不能履行,损失定金4.2万元。金族公司以下关交行没有及时办理电汇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下关交行赔偿损失。下关交行辩称,是金族公司财务人员的过错才造成该公司帐面无款可汇,因此不应由银行承担责任。  对此案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办理电汇手续时,金族公司的帐面上有足够的款项。由于下关交行一方面未能及时将款项汇出,另一方面又将后收的支票先行兑付,以致不能电汇,使金族公司蒙受损失。因此,下关交行应当零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金族公司有义务搞清楚自己帐面的存款余额。他们在明知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在同一天签发电汇指令和支票,有明显过错。第二,见票即付,是支票的最基本特征之一。下关交行收到金族公司签发的支票时,该公司帐面上确实有款。下关交行接票后付款,是正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银行结算办法》第20条规定:“需要向外寄拨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于当天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下关交行在接受电汇委托后,既可以在当日办理,也可以在次日办理,而且该规定没有说必须在次日何时办理。下关交行在接受委托时已经向金族公司的会计声明须次日汇出,对方没有异议,所以下关交行准备在次日汇款是无可挑剔的。第四,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银行必须先办理电汇,再办理支票付款,因此那种认为下关交行应当先办理电汇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第五,让下关交行在收到支票的情况下,故意压下支票先办理电汇,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对支票持有者显失公平。因此,金族公司的损失应当自负。法院的判决与这种观点相符,驳回了金族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请你由此案谈谈遇到规章有漏洞时应怎么办案。(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应重点谈谈你对本案情中的两种意见的看法,并结合案情提出在遇到规章有漏洞时的处理办法。)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1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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