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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小数保留2 位。)(本题20 分)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 元/ 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 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 个字行,每行30 字;正文部分共252 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 面,目录2 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 500 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 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 390 元(50 ×187.8=9 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 338.32 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 051.68元。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 385元(50 ×247.7 =12 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 995 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 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 问题三:甲出版社支付给王敏的税前稿酬总额究竟应该是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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