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甲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25%。
(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自行建造一栋办公楼,购入工程物资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400万元,增值税额为68万元,工程物资已验收入库。
(2)工程领用全部工程物资,同时领用本公司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40万元,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为5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3)应付工程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共计43.5万元。
(4)2008年6月30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该办公楼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5)该公司于2008年末将该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作为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
2009年末公允价值为600万元。2010年初,甲公司认为对外出租的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其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按照税法规定,该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按照40年计提折旧。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将自有房地产转为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2010年1月1日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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