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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______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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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71%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2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9%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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