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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996年12月4日,大连港务局轮驳公司的拖轮为即将离泊中波公司的“李白”轮船进行拖带作业。拖轮水手李某按拖轮拖带作业铃声指示走到船的艏带缆桩前部,俯身整理引缆绳做带缆工作准备。这时候,“李白”轮水手长等三人未认真观察拖轮船艏环境,也没有向拖轮警示,便擅自指挥轮船向拖轮艏撇缆。其胶制撇缆头击中刚站起身的李某头顶,致使李某当即休克倒地。三个月后,李某脑震荡病理改变,出现表情呆板、反应迟钝等症状。经鉴定李某患帕金森氏综合症,属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即医疗依赖。至起诉,李某已支出医疗费、鉴定费等两万余元。李某1996年 12月前平均月工资1491元,1997年1月起每月实得生活费734元,每月减少757元收入。至李某法定退休年龄,将减少收入80999元;医疗依赖药物费用每年10950元,至2015年李某需支付208050元。后李某向大连海事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波轮船公司进行赔偿。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为中波公司的“李白”号轮船拖带作业属于职务行为,并没有违背作业习惯和规章制度,故不能认为其具有民事过错
B.“李白”轮的水手长擅自行使指挥权,虽未尽谨慎义务,违章作业,致使李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但其违章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不能判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轮船公司因此也就不必依法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C.按照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应与受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相符,即侵权行为人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应按损失与赔偿相等的完全赔偿原则来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D.对于本案来说,只赔偿生活补助费而不补偿工资对受害人李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加害人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不会因赔偿李某工资收入而在经济上陷入困难,而李某如果得不到工资收入损失赔偿,其本人及依靠其抚养的人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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