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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设小名公司未及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交付标的物的,应由谁向小名公司行使索赔权利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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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公司成立后,发现丁、戊作为出资的门脸房与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约定的出资价2000年6月2日,被告人吕某(患有分裂型人格障碍,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与其继父刘设公司章程规定,甲为董事长,乙、丙为董事,丙、丁为监事,戊为公司经理,且戊为公司设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为公司董事,甲为董事长,但甲对外签订合同标的额超过20万元设甲乙丙为公司董事,丙在公司之外另外与辛开设了一家家电营销部,在其任职宏发公司董设甲为公司董事长,甲与庚系好友,庚系个体经营户,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而请求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