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韩某是远大软件公司的前员工,其从远大公司辞职后就供职于远大公司的竞争对手海天软件。2006年3月远大公司发现后,遂以韩某和海天软件为被告诉至基层人民法院,称其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远大软件所称的被韩某及海天软件侵犯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并且韩某与远大软件之间的竞业禁止合同因远大公司未给予相应补偿而无效,因而也不构成竞业禁止,由此判决驳回远大公司的请求。远大公司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于2006年9月维持原判。2007年1月远大公司找到新的证据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后2007年7月高级人民法院发通知书给远大公司决定再审,同时书面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并发回给一审法院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定韩某和海天软件使用的从远大公司处获得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判决其停止侵害并给予远大公司相应赔偿。
1. 问题: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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