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查看

【分析解答题】

案情:某县税务机关到某公司查账,发现其逃税达3000元,因为会计师刘某外聘临时每个月末帮忙做账,税务机关以刘某私自作假账逃税为由,遂要求刘某对逃税行为负责,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刘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并且是该工资老总要求其做假账,其与该公司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该公司缴纳,做假账的责任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自己只是违反了会计师的有关规定,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及上级管理机关对自己进行一定处罚,税务局无权对其处罚。县税务局未采纳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刘某缴纳税款,并对作假账承担罚款2000元。

问题:
如果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刘某与某公司确系委托关系,而且确实是受总经理的授权做出的假账,这种做法允许吗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06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案情: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两个股东,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06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案情:某县税务机关到某公司查账,发现其逃税达3000元,因为会计师刘某外聘临时每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06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案情:某县税务机关到某公司查账,发现其逃税达3000元,因为会计师刘某外聘临时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