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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杨某是个体户,开办了一家餐厅。 1996年7月7日下午1时许,某区卫生防疫站在检查该餐厅时,发现灶房使用的餐具没有消毒,冰箱内食品生熟不分;遂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给予停业整顿三天、罚款200元的处罚。杨某当时不在场,第二天听说后不服处罚,遂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依法撤销防疫站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庭调查,区卫生防疫站的检查、处罚时没有现场记录,没有在场证人签字等,防疫站处罚的惟一证据是餐厅大师傅在处罚通知书上的签字(签名为杨某)。法庭在向当时在场的服务员、师傅调查时,双方均否认防疫站认定的事实。法院据此认为,防疫站的处罚在程序上是有缺陷的(违法),处罚缺乏必要的证据,现已时过境迁难以认定餐厅违法,因此撤销了防疫站的处罚决定。防疫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对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以下意见:  ①防疫站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应以防疫站所属的卫生局为被告起诉  ②餐厅的服务员、师傅在本案中不能充当证人  ③处罚时的现场记录、证人签字不是法定处罚程序,不能作为撤销处罚的理由  ④在时过境迁,无法查清餐厅是否违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撤销防疫站的处罚决定  ⑤人民法院撤销防疫站处罚决定的法定理由可以是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⑥人民法院撤销防疫站处罚决定的理由可以是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在下列判断组中,选出全部判断错误的组:( )

A、③④⑤⑥
B.①②③④
C.①②⑤⑥
D.①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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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8%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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