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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河北某县以盛产优质红枣闻名遐迩。王甲、王乙、王丙三兄弟分别住在河北廊坊市、承德市和承德滦乎县。3人合伙在河北某县开了一家红枣收购站(以下简称供方),但没有注册登记,专门收购当地农民的红枣,然后转卖。1994年5月,王甲与包头市东河区一家以红枣为生产原料的营养滋补酒生产厂(以下简称需方)经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994年10月供方交付5000公斤二等红枣,单价3元1斤(人民币)。”“交货地点:包头东河火车站。供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收货后10日内付款。”当年红枣的收成量比预计的差得多,红枣价格扶摇直上。红枣收购站将收购到的枣先供应出价高的客户,到1994年11月尚未向需方发货。需方几次催货,供方均置之不理。1995年1月,需方厂家所在的地区划归与东河区相邻的青山区管辖。1995年2月,需方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一切责任。
请问:
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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