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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案情介绍:高某(男,45岁),陈某(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某冒充陈某前夫邱某将陈某与邱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某和陈某欲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口13时许,高某在上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属邱某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某进人邱某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某房间的李某(女,邱某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某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某的头部数下,致李某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经预谋冒充陈某前夫邱某的名义,将邱某、陈某共同所有的本市某区的房屋出卖。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某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李某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某唯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某头部数下,致李某颅脑损伤死亡。并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李某的母亲(王某)委托律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郑某诉称:被告人高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高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某是在受到被害人李某的辱骂后,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某从轻处罚。 假设你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制作一份判决书。 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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