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原告王菁菁与被告孙剑波均系盲人。婚后生一女孩,因双方性格不合,王菁菁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孙剑波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盲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郑潜与被告之父孙广,分别作为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王菁菁抚养,被告孙剑波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
B.本案应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C.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合适
D.人民法院不应该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准予离婚的调解协议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