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3年1月,德国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我国乙公司,要求行使其对乙公司所属货轮“胜利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经法院调查,“胜利号’’是我国乙公司从意大利租用的一艘在马来西亚登记并悬挂马来西亚国旗的光船。则大连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A、应适用原告的本国法,即德国法
B.适用光船租赁行为地法,即意大利法
C.因抵押权具有优先性,应适用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D.适用船舶登记国法,即马来西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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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18%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11%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71%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