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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方北京西城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江苏铜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7月1日在南京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由甲方在北京昌平区为乙方加工制作一批医疗器械。加工费为20万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在北京或南京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合同提供原材料,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准备以乙方被告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管辖问题的叙述,正确的有()。

A、甲乙双方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
B.本案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
C.本案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江苏铜山县人民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南京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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