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所述的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的是:
A.长春市中院对李某与张某之问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债权纠纷适用简易程序
B.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2名陪审员和1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C.河北省高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1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D.平安区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由审判员甲某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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