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于2004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5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5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不置可否。2005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C.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方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D.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由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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