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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五)
2008年8月,刘某在甲市地方税务局乙区分局税务稽查四所工作期间,受所里指派对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刘某在稽查纳税过程中,告知该厂财务科科长邓某:甲市第三造纸厂应补交132053.51元的税款,并处以一倍的罚款,该厂为不交和少交税款,经研究决定向刘某行贿,刘某在收受该厂贿赂的2000元和礼品后,擅自隐瞒甲市第三造纸厂应当补交税款的真实情况,出具了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2739.66元,罚款一倍的检查表。2009年6月4日经甲市地方税务局乙区分局稽查局对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款情况进行专案稽查,查出该厂在2007年度应补交纳税调增税款229377.74元。致使国家少征、不征税款226638.08元。
在本案中,对于刘某的犯罪有权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关是______。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部门D.人民法院
E.国家安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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