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 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 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生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 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依据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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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3%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41%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55%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1%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