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中成药制品,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假定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长江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于2011年4月20日对外报出。长江公司2010年12月31日编制的利润表如下: 利润表 编制单位:长江公司2010年度单位:万元
(1) 2010年11月20日,长江公司与乙医院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长江公司向乙医院提供A种药品10箱试用,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果总有效率达到70%,乙医院按每箱500万元的价格向长江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如果总有效率未达到70%,则退回剩余的全部A种药品。 10箱A种药品已于当月发出,每箱销售成本为300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长江公司将此项交易额5000万元确认为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并计入利润表有关项目。长江公司为乙医院提供的A种药品系长江公司研制的新产品,首次用于临床试验,目前无法估计用于临床时的总有效率。 假定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口径与会计准则规定相同。 (2) 为筹措研发新药品所需资金,2010年12月1日,长江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丙公司购入长江公司积存的100箱B种药品,每箱销售价格为40万元。长江公司已于当日收到丙公司开具的银行转账支票,并交付银行办理收款。B种药品已于当日发出,每箱销售成本为25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长江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按每箱46万元的价格购回全部B种药品。长江公司将此项交易额4000万元确认为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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