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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某机械公司在2000年4月因招待所改造工程请某建筑公司为其施工,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400万元,机械公司须在7月底之前将工程款付清,建筑公司应在12月底之前将工程完工并交付给机械公司。2000年12月底,机械公司已付工程款300万元,建筑公司施工至2001年2月完工,但未将工程交付给机械公司。2002年5月机械公司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交付工程并承担招待所未能如期开业的经济损失。建筑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工程未能按时完工的原因是机械公司给付工程款拖延,要求机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同时申请法院将还未交付的招待所工程拍卖,优先偿还其垫付的工程款。诉讼发生后,该市工商银行和城市信用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工商银行的参诉理由是:机械公司因向其借款已将招待所整楼于2000年3月抵押给工商银行,借款3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城市信用社则称:机械公司于2000年5月向其借款200万,将招待所抵押给信用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问:

如果机械公司对一审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一借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则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A.在判决和裁定中不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亦不应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B.在判决或裁定中,应当认为一审裁判错误
C.在判决或裁定中,对一审裁判不置可否
D.在判决或裁定书中写明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一审裁判错误
E.在判决书中或者裁定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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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共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在公司9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张某出王某因违章驾驶,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王某不服,向上级2003年末,陈乾与李庆合谋利用假身份证在乙市注册一家公司,通过倒卖以及虚开增值某机械公司在2000年4月因招待所改造工程请某建筑公司为其施工,双方合同约定:工某有限公司共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在公司9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张某出王某因违章驾驶,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王某不服,向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