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李某任职于甲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李某于2011年8月怀孕,其间曾因先兆流产向甲公司请过两次病假,甲公司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准假。后来李某未再履行请假手续,多次缺勤。2011年12月5日,甲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系旷工30日。甲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明确的请假程序,并有“连续旷工8天,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问: 如果《员工手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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