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某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理工程所需货物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货物分为a、b、c、d,按一个标包投标。特邀请具有此项目生产、供应能力的厂商或经销商前来投标。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共收到申请人A~L递交的1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
A、B、
C、
D、
E、F、G、H为代理商,I、J、K、L为生产厂商。经过审查发现:
C、
E、2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I为J的全资子公司。申请人A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申请人B的营业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申请人F 3个月前在另外一个城市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受到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半年、投标资格暂停半年的处罚;申请人H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过了有效期。
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做出了I、J、
A、B、H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如下:I为J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申请人A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申请人B其营业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申请人H的营业执照过了有效期。申请人F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因为在其他城市受到的处罚不影响其参加本市投标活动。
[问题]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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