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山东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9年8月20日下午15: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2009年8月20日,有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5: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而甲单位在次日上午10: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8月20日上午9:30时,乙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6%的书面说明。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丙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丁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 说明理由。 2.乙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丙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5.招标人对甲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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