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查看

首页 > 自考 > 试题查看
【分析解答题】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分别对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做出了解释,但该法在第61条仅对“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做出规定,而未对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作出规定。问:何为“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立法为何要做出这种区分 当邻里之间发生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不能依据第61条予以解决时,应当依照民法(或者物权法)规定的何种原则予以解决 (8分)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最近几年,我国一些省、市纷纷在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环境检察处、简述我国文化遗迹地保护立法规定的主要保护管理措施。国际环境法客体中“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有哪几类请举例说明。简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2003年以来,某市花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距离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