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甲于2010年7月1日,接获乙公司寄送的若干精美商品的价目表,从中选购A餐具一套,价格为3000元,于7月3日函复乙公司,表示购买,同时约定于7月20日于甲住所交付。该函于7月6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于7月7日回信表示同意,该信于7月10日到达甲。期间,甲曾于7月5日改变主意,致函于乙表示撤回前函,该函于7月8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派员于7月20日送甲选定的A餐具至甲住处,适逢甲出差不在家,且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完成交付。乙之员工回程途中遭遇车祸,致使该餐具全毁,乙之员工对此事故无过失。8月15日,甲出差返回,乙即向甲请求其支付餐具价金3000元。
问:甲有无此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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