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查看

首页 > 法律硕士考试 > 试题查看
【分析解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特征、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原告李云在被告某照相馆拍了一张半身彩色照片。数日后,原告将照片取回。半年后被告某2008年,齐女与李男恋爱,不久两人便同居。同年9月,齐女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两人李飞与王楠是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生一男孩,取名李阳,现年5周岁。2008年4月,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互殴,甲误以为看热简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