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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甲于2008年3月1日从汽车生产商乙公司处购买一辆载重为10吨的运输车,作经营使用。2010年6月3日,甲驾驶该车将8吨煤运往某地,途中右后外侧车轮钢圈突然破碎造成翻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翻车原因即由上述钢圈突然破碎所致。甲遂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乙公司认为,甲购车已逾2年均未提出质量异议,现已不能向自己提出索赔。审理中,经有关质检部门鉴定,该车钢圈均存在质量瑕疵。同时查明,甲购车前半年已有其他买主向乙公司主管部门反映同样的问题,经其主管部门派专家调查,得出结论是由于乙公司的生产线存在技术问题引起,所生产的车辆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问题,并已下令其整改,而甲所购之车仍为其整改前所生产。

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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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试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