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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朱某、祝某、崔某、范某分别系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教导员、国内安保大队副大队长、刑警大队二中队副队长。朱某等4人在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审讯过程中,为达逼取口供迅速破案之目的,对李违法使用械具进行体罚。审讯停止后对李继续违法使用械具,使其长时间站立,逼迫其尽快交代案情。因体罚时间很长,诱发李某心肌炎发作,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案发后4人还先后三次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在本案中,朱、祝指挥并参与,崔、范积极参与。

问:对朱某、祝某、崔某、范某4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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