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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4年,刘强与张玲结为夫妇,次年生有一女刘洋洋。200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刘洋洋由张玲抚养。2010年张玲患病去世,死前张玲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刘洋洋,并特别指定自己的妹妹张嘉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刘强为监护人。张玲去世后,刘洋洋随张嘉生活。刘强多次要求将刘洋洋接到自己家中居住以便抚养,均被张嘉以要尊重姐姐的遗愿为由拒绝。刘强无计可施,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抚养刘洋洋。张嘉则以姐姐的遗嘱进行抗辩,并提出,如将刘洋洋送回,刘强应支付半年来刘洋洋的生活费3000元,并支付报酬2000元。

问:(1)刘强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张嘉要求支付生活费和报酬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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