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陈某系某县公安局预审员,负责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在办案期间,陈某了解到张某是其小学同学赵某的外甥,因为这一层关系,张某遂答应赵某等张某家属的请托,为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帮忙。陈某利用其工作便利,销毁了张某作案的犯罪工具——一根铁棍,在讯问笔录中,把“张某用铁棍击打被害人头部”情节加以修改,改为“用手击打被害人头部”,同时还指使张某的亲属伪造张某的身份证明,以证明其未满16周岁。在此期间,陈某先后多次接受赵某及张某家属的吃请,并收受张某家属送去的烟、酒、水果等物品,价值2000元。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为什么 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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