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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赵某和钱某系某市无业青年,早就产生过盗窃的念头。某日,两人预谋之后,一起跑到该市某区东四胡同三单元七门处,赵某先敲了敲门,听见里面没有什么动静。于是对钱某说:“里面可能没有人,我们可以动手了。”于是钱某就用随身携带的环形针插进锁孔,在倒腾一阵之后把门弄开了。两人于是入室行窃,正在找寻财物的时候,户主孙某下班回到家中。赵某见有人回来,立即从里面屋子跑出来,双手捂住孙某的嘴,把孙某按倒在床上。钱某拿起一块木板,往孙某的头部猛打几下,之后又拿起一个啤酒瓶子,向孙某的胸部和背部猛击。孙某来不及喊出声音就已经当场昏迷。赵某和钱某惊慌之下撇下孙某就往外逃窜。孙某经法医鉴定构成中度伤害。

问:本案中,赵某、钱某两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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