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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李某,男,17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16岁生日将至,多次向李某要生日礼物。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2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而后,李某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了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10月26日,在王某生日当天,李某将提货单交给其结拜兄弟王某,告诉其实际情况,并将该提货单作为生日礼物送给王某。同日下午,王某去该国有百货文化用品批发公司仓库,分别提走洗发水100箱,洗面奶100箱,物品价值7690元。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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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是某市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副主任,属行政管理人员,无权办理该局产品质量监督科负责尚某为铁路分局领导,享有对计划内火车票进行分配的职权。如果具有尚某签发并加盖其私王某是农贸市场个体屠宰户,因生意不好,屡次拖欠税款。某日,税务人员刘某又向王某征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简述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只要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