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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冉某,男,29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2000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2003年9月上旬,冉某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0.3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月16日晚9时许,冉某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匡、吴等先后向冉要香烟,冉某给匡某、吴某各一支,未给周某,周某抓住冉某的衣服与之纠缠。冉某将周某的手拨开,发生拉扯,周某打冉某面部两拳。冉某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上而下对周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周某倒地死亡。冉某见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否认了犯罪事实。

对于冉某有何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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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外国人没有效力。被告人,吴某,男,26岁。2005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冉某,男,29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2000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3《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李某,男,17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