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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甲轮胎厂因生产需要,于2月25日分别向乙、丙两公司发出购买橡胶原料的要约,两公司均声明应于3月10日前答复。乙公司于3月5日以特快专递形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但因邮差误投,3月13日方才送达甲处(正常情形应于2日内送达)。丙公司因内部工作人员操作疏忽,于3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此时甲厂因生产急需,已另行购入了橡胶原料,并未对上述信件作任何答复。乙、丙两公司于3月25日自行组织货物并派人运送至甲处,遭甲拒收,于是发生纠纷。乙、丙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甲接受货物并付货款。

问:甲是否有权拒收乙、丙两公司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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