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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唐律疏议·名例》中说:“诸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诸犯私罪者,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请就此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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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末年,法律上已确立了“刺配刑”。()《宋刑统》是宋朝的正式刑律,因而被广泛运用。()唐律规定死刑斩刑减一等,是减为绞刑。()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中国封建时期“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正式确立的。()唐律对告诉有严格的限制。基于“同居相为隐”的原则,卑幼不能告发尊长的谋反、谋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