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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担保法》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从法律部门来看,《担保法》属于我国哪一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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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简述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文件、法律条文的关系。简述法律监督的意义。《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论述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体现。从法与和谐社会关系的角度论述当代中国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