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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该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代了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初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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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林某,男,35岁,工人。2000年3月窜人某百货公司,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