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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试说明:
甲将公款挪用一段时间后,又携款潜逃,如果你是法官,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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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林某,男,35岁,工人。2000年3月窜人某百货公司,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