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所有权人分别将其所有房屋于2003年10月30日、2004:年12月1日和2005年6月3日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给甲、乙、丙三家银行,贷款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用于投资购买另外一宗房地产,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其中与乙和丙分别于2005年9月20日和2005年8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10月不能偿还到期债权,甲、乙、丙三方分别于17日、15日和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置,抵押房屋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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